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96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劉秀枝被上訴人即被 告 黃錦風
黃美雲黃盈彰(原名黃錦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無因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6,357元【計算式:302,119×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