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25號原 告 陳辜黃金葉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賴巧淳律師被 告 陳辜彥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正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轉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應補正事項則如附表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附表、原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民事辯論意旨狀與所附書證之意見。
二、若認定系爭新馬畜牧場與建物為陳辜桂所有或為其與原告所共有,則:
(一)於陳辜桂死亡後,所有繼承人是否曾分割遺產?若有,則其分割情形為何?
(二)對被告之備位抗辯既係全體繼承人協議將系爭畜牧場、使用執照及建物等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則系爭借名登記契約當事人為全體繼承人,依法自應由原告與其他全體繼承人共同向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原告單獨為之依法亦不生終止之效力,有何意見?
三、其餘關於系爭各請求權基礎之要件事實等攻擊防禦方法(包含證據),請再重新整理不足部分,其他民事事件對本件無拘束力或與本件之待證事實無關部分,請勿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