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25號原 告 陳辜黃金葉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賴巧淳律師備位 之訴追加 原告 陳辜明
陳辜珍陳茂逸涂麗香陳百琪陳建翰陳凱琳被 告 陳辜彥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正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轉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因原告先後數次變動,不易整理與闡明,繁請原告於10日內具狀就各項聲明與符合之要件事實、證據,依先、備位聲明次序逐項論述整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