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7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25號原 告 陳辜黃金葉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賴巧淳律師備位 之訴追加 原告 陳辜明

陳辜珍陳茂逸涂麗香陳百琪陳建翰陳凱琳被 告 陳辜彥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正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轉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因原告先後數次變動,不易整理與闡明,繁請原告於10日內具狀就各項聲明與符合之要件事實、證據,依先、備位聲明次序逐項論述整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裁判日期:202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