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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8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86號原 告 沈鴻志

陳瑞美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翁永賢被 告 蘇郭春玉

蘇苡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就坐落嘉義市崎頂段七十六之一、七十六之三、七十六之

四、七十六之五地號土地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被告應將第一項土地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各自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係於民國93年間自坐落嘉義市○○段00地號土地(下稱分割前76地號土地)分割而出。訴外人翁錦文即分割前76地號土地共有人之一於85年間就其應有部分6分之1,設定如附表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給訴外人蘇景祥(下稱系爭抵押權),後系爭抵押權經法院就分割前76地號土地判決分割後轉載登記至系爭土地。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之清償日期為86年2月28日,所擔保之債權至今已逾15年時效,是系爭抵押權業於106年消滅。抵押權人蘇景祥已於89年2月22日死亡,被告為蘇景祥之繼承人,原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就系爭土地上之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繼承取得不動產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

第759條定有明文。經查,分割前之76地號土地於85年間設定抵押權,嗣93年間因判決分割共有物,其中系爭土地分歸原告取得,系爭抵押權則轉載登記於分割後之系爭土地。惟系爭抵押權之抵押權人蘇景祥已於89年2月22日死亡,被告蘇郭春玉、蘇苡靈為其繼承人,然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本院98年度訴字第385號判決、被繼承人蘇景祥和前揭被告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蘇景祥之繼承系統表、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等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46頁、第65頁、第97頁至第99頁、第103頁至111頁),堪信屬實。依照前揭規定,原告請求判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蘇景祥於系爭土地上設立之如附表所示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之主張,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以抵押權擔保之債

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行使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所謂妨害者,包括阻礙所有人之圓滿行使其所有權之事實而言,如土地所有權上附有不得行使之抵押權之情形。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成立,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查依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約定存續期間為85年11月1日至86年2月28日,約定清償日期為86年2月28日(見本院卷第31、35、39、43頁)。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86年2月28日清償期屆至後迄101年2月28日,已逾15年時效。則時效完成後5年,抵押權人仍不行使抵押權,其抵押權即於106年2月28日消滅。此亦經本院於112年1月7日確定之111年度訴字第449號判決認定(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59頁)。故系爭土地所擔保債權既已罹於時效,系爭抵押權亦已消滅,則原告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其請求被告二人就附表所示之系爭抵押權塗銷登記,以回復所有權完整狀態,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因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已罹於時效,系爭抵押權經5年不行使亦已消滅等語,洵屬可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二人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佳慧附表編號 土地 所有人 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事項 1 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98平方公尺) 沈鴻志 全部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85年 字號:嘉地字第030492號 登記日期:民國85年11月7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蘇景祥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 1,200,000元 存續期間:自85年11月1日至86年2月28日 清償日期:民國86年2月28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翁錦文、翁鴻斌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6分之1 證明書字號:085嘉他字第012011號 設定義務人:翁錦文 共同擔保地號:左列土地 2 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98平方公尺) 翁永賢 全部 3 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98平方公尺) 翁永賢 全部 4 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99平方公尺) 陳瑞美 全部

裁判日期:20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