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舒涵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育雄、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2,580元(以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