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0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江文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柏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2,180元(計算式:66×44,730=2,952,18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