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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8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05號抗 告 人 吳江文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柏誠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抗告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裁定命其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惟抗告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