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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重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 告 阮春進(Nguywn xuan tien)

張文武(Truong van vo)

阮庭運(Nguyen dinh van)

高文貴(Cao van quy)

阮庭進(Nguyen dinh toi)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被 告 保證責任嘉義縣六合全漁業生產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楊順凱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複代 理 人 廖泉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裁判日期:202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