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原 告 黃柏妥(Hoang ba thoa)
武逄江(Vo phung giang)
黃伯忠(Hoang ba trong)
鄭氏鳳(Trinh thi phuong)
阮梅景(Nguyên mai canh)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被 告 保證責任嘉義縣六合全漁業生產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楊順凱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複代 理 人 廖泉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