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 告 財團法人私立弘化同心共濟會法定代理人 林洪猫被 告 李世光即李春雄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968,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12年1月5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