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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章婉瑜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金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鴻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裁判日期: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