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羅正宗訴訟代理人 林淑婷律師被 告 呂清凉訴訟代理人 黃義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當庭裁定限期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8,272元,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0頁)。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