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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 告 莊怡慧(即李喬㳖)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被 告 陳佩霞

陳安標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馮秀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於言詞辯論時應提出原證1號的借款契約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之正本(註:如果經核對與影本相符及提示給被告辨識後;被告如果對於正本與影本內容相符無爭議,可當庭發還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日期:2024-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