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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芯慧

林雅麗

林玲敏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莊美貴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郭政紋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林春雄以被上訴人為被告,就其與被上訴人間之土地買賣契約所生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提起本件訴訟,惟被繼承人林春雄於本院第一審訴訟進行中死亡,遂由其繼承人即上訴人承受其訴訟,被繼承人林春雄就該土地買賣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依民法繼承法律關係,亦由上訴人共同繼受而為公同共有,則本件訴訟標的對於上訴人必須合一確定。本院為第一審判決後,上訴人林玲敏於114年6月6日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如附表編號1所示,上訴人林芯慧、林雅麗亦於114年6月13日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如附表編號2所示。本件訴訟標的既對於上訴人必須合一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一人或數人合法上訴之效力本及於共同訴訟人,而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及訴訟費用之繳納,在各共同訴訟人間,無從各別計算,自應合一計算。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73,6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9,246元,扣除上訴人林玲敏已繳納之177,750元,尚餘221,496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祺附表(單位:元/新臺幣)編號 上訴人 上訴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 備註 1 林玲敏 一、原判決就駁回後列第二、三項所示請求部分,暨該部分的訴訟費用負擔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將10,000,000元匯入系爭履保專戶。 三、被上訴人應自起訴狀之翌日起至將10,000,000元匯入履保專戶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匯入同上履保專戶。 四、第一審(除確定部分除外)及第二審訴訟費均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10,000,000元 (利息請求部分,依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上訴人林玲敏已於民國114年6月12日繳納177,750元 2 林芯慧、林雅麗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將壹仟萬元匯入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履約保證信託帳戶(銀行別: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戶名:第一商業銀行委託信託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並同意上訴人向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領取該履約保證信託帳戶內之陸佰捌拾萬元清償上訴人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嘉義分行借貸之陸佰捌拾萬元。 三、被上訴人應同意上訴人於塗銷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後,向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領取第一項履約保證信託專戶內之貳仟陸百柒拾柒萬叁仟陸佰玖拾壹元。 四、被上訴人應自110年5月10日起至被上訴人將壹仟萬元匯入第一項履約保證信託帳戶日止,按日給付上訴人貳仟元。 五、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六、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26,773,691元 (上訴人林芯慧、林雅麗於計算上訴聲明第3項得領取之26,773,691元之金額,已將上訴聲明第2項被上訴人應匯入履保帳戶之10,000,000元及上訴人得領取之6,800,000元計算在內,故上訴聲明第2、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係26,773,691元;至於上訴聲明第4項之違約金請求,依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