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2號上 訴 人 呂萬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萬泉間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2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1,2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裁判日期:202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