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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 告 郭諾函被 告 李真旺

陳桂松

陳志華

張俊賢

邱俊諺

馬作信 年籍、住所不詳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真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2年1月5日以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就被告陳桂松、陳志華、張俊賢、馬作信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李真旺等間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200萬元及遲延利息(原告112年2月17日民事陳報狀參照)(被告邱勝洲部分,業經本院於112年2月24日裁定駁回),因被告陳桂松、陳志華、張俊賢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是原告請求被告陳桂松、陳志華、張俊賢連帶賠償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2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另被告馬作信部分,原告起訴狀並未具體記載請求被告馬作信連帶賠償之原因為何,亦未記載被告馬作信之送達地址,經本院以前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10日內補正被告馬作信之最新戶籍謄本、陳報送達地址及請求連帶賠償之原因事實為何,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業於112年3月2日合法送達原告(本院卷第5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均補正上開事項,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答詢表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原告就被告陳桂松、陳志華、張俊賢、馬作信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亦應予駁回。至於就被告李真旺、邱俊諺之訴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理,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