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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 告 許椿錡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被 告 汪玉喜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日期: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