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辜彥
李美妙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辜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萬3,220元(見本院卷一316頁),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1萬7,7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