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4號上訴人 陳辜彥 住嘉義縣○○鄉○○村○○○○○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辜黃金葉間移轉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已核定為新臺幣9,360,3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0,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