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8號原 告 賴龍輝
賴文治
賴其元上列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張凱婷律師
許文仁律師被 告 賴明隆
賴達三
賴和美
賴黃壽美賴思蓉
賴昱宏賴韻伃
賴俊良賴亭妤賴倩瑜賴慧芳程泓志陳穎毅陳穎亮
陳穎煌賴英熙
賴英哲賴英南賴怡誠
賴玲卿賴玲娟
賴玲桂
賴玲玉賴玲秀
賴英仁陳芳姿(兼陳澄寬之繼承人)
陳勝哲(兼陳澄寬之繼承人)
陳勝雄(兼陳澄寬之繼承人)
余敏東余敏成
余敏達
康桂香
賴威翔
賴盈璋
賴明儷賴啓原
賴生原賴建名
賴葆芳
賴葆菁賴葆英
賴英煇
李函潔上列43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追加被告 賴羿蒨(出境)
賴思璇(原名賴羿蓁)
賴湘穎追加被告 賴蘇素梅監 護 人 賴慧芳追加被告 程慶明
程榮基
程妙玲
王昱禎
王昱宏
黃王佩婉
王珮娟王珮妍
王珮娓
賴盈顯(出境)
賴稚辰(出境)
賴健岷
賴慈佳(出境)
賴勻慧(出境)
賴怡君
郭晉暘
郭冠甫劉宜欣追加被告 陳奕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1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5年1月26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
原告應於三日內具狀陳報對追加被告陳奕仲部分的訴之聲明內容及請求之法律依據(訴訟標的除民法第184條第1項外,有無引用其他法條)暨起訴之具體原因事實與理由;並應附繕本一份,由本院送達給追加被告陳奕仲。其餘繕本,由原告逕寄給其他被告與追加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