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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0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黃土發

黃亮豪被上訴人即原 告 黃水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裁判案由:移轉股份
裁判日期:2024-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