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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22號上 訴 人 黃振財

黃振祥訴訟代理人 黃振富上 訴 人 黃振祿視同上訴人 黃騰誼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秋夫視同上訴人 黃啓彰

黃啓超黃宥鈞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玉芳被上 訴 人 黃昱榮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各共有人差額找補參考表」之內容,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三:各共有人差額找補參考表」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之「附表三:各共有人差額找補參考表」所示內容有誤寫、誤算之錯誤,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三:各共有人差額找補參考表」。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中如

法 官 張佐榕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雪鈴附表三:各共有人差額找補參考表

應補償人 受補償人 黃振財 黃振祥 黃振錄 受補償金合計 黃昱榮 12,728元 12,728元 25,455元 50,911元 黃宥鈞 12,728元 12,728元 25,455元 50,911元 黃秋夫 3,639元 3,639元 7,277元 14,555元 黃騰誼 3,639元 3,639元 7,277元 14,555元 黃啓彰 1,818元 1,818元 3,640元 7,276元 黃啓超 1,818元 1,818元 3,640元 7,276元 應補償金合計 36,370元 36,370元 72,744元 145,484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