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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70號上 訴 人 吳滄海

鍾婉妤

鄭玄藝

李錢秀

吳彩霞

陳亭秀

鄭弘藝

鄭文洲

朱嘉麗

曹國輝張媖王建民上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嘉華被上訴人 蔡曜鴻

龔育千被上訴人 冠雲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月娟訴訟代理人 張鳳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準備程序。

上訴人應於113年10月16日前提出上訴理由書,並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2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