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70號上 訴 人 吳滄海
鍾婉妤
鄭玄藝
李錢秀
吳彩霞
陳亭秀
鄭弘藝
鄭文洲
朱嘉麗
曹國輝張媖王建民被上訴人 冠雲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月娟訴訟代理人 張鳳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禁止朱嘉華為上訴人吳滄海、鍾婉妤、鄭玄藝、李錢秀、吳彩霞、陳亭秀、鄭弘藝、鄭文洲、朱嘉麗、曹國輝、張媖、王建民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吳滄海、鍾婉妤、鄭玄藝、李錢秀、吳彩霞、陳亭秀、鄭弘藝、鄭文洲、朱嘉麗、曹國輝、張媖、王建民未經本院許可,而委任朱嘉華為訴訟代理人,因非律師,且朱嘉華前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66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所涉及之犯罪事實為偽造冠雲大廈規約,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應予禁止代理。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張佐榕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