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97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蕭阿榮訴訟代理人 林美玲
沈宜禛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李齊修訴訟代理人 陳中為律師複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被上訴人兼視同上訴人 蕭賢裕
蕭素禎蕭沂卉即蕭麗卿
蕭煒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延展為民國115年6月3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訴訟資料龐雜,故認有再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並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考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美利
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