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袁振淵訴訟代理人 王心妤被上訴人 葉明振訴訟代理人 李政昌律師 蔡牧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亭嘉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