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繼字第1779號聲 請 人 葉玉如法定代理人 葉茂添
沈淑萍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葉茂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內外祖父母)、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叔、伯、姑、舅、姨)、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之最新現戶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及親屬系統表。
(二)請釋明遺囑執行人不能由親屬會議改選(如無親屬會議成員或親屬會議成員不足、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或雖經召集但不能選任出遺囑執行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