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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繼字第 7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繼字第765號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相 對 人即 繼承人 胡國棟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即被繼承人謝玉珠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謝玉珠之遺產清冊。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謝○○(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11月2日死亡,依民法第1156條之1 規定,聲請鈞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以利聲請人債權之受償等語。

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調查,被繼承人謝○○對聲請人負有債務未獲清償,嗣於108年11月2日死亡,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長子即相對人胡○○等情形,有本院核發之債權憑證、續執行紀錄表、戶籍謄本、本院108年12月16日嘉院家真108年度繼字第1469號、108年12月18日嘉院家真108年度繼字第1429號家事事件公告、本院案件紀錄索引卡等件在卷可憑。又相對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迄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乙情,亦有本院案件紀錄索引卡、本院108年度繼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可信為真實。因此,本件相對人即第一順序繼承人既為被繼承人謝○○現時合法繼承人,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依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裁判日期:202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