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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亡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19號聲 請 人 張文清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以110年度亡字第8號宣告張文清(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80年9月18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文清離家超過30年,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聲請人之子張銘鐘誤以為聲請人失蹤,遂於民國110年間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本院)聲請死亡宣告,經本院於110年11月29日以110年度亡字第8號裁定宣告聲請人於80年9月18日下午12時死亡,惟聲請人目前確仍生存,爰聲請撤銷上開死亡宣告等語。

二、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者,得聲請撤銷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不過推定其何時死亡,既稱推定,自得以反證推翻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732號裁判、67年度第14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失蹤滿7年,經張銘鐘向本院聲請以上開裁定宣告聲請人死亡,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堪信為真。然聲請人於113年10月間具狀聲請撤銷宣告死亡,此有家事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另聲請人因年紀因素,行動不便,聲請本院以遠距方式開庭後,雖無從提出身分證或健保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供本院核對,然經本院詳細詢問聲請人有關個資,諸如:聲請人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生肖,及其父母、配偶及子女人數、各別姓名等細節,聲請人於訊問中均可迅速且正確回答,甚至能完整陳述其當初離家之理由(見本院卷第61至64頁),堪認聲請人與上開本院110年度亡字第8號裁定宣告死亡之人為同一人,且目前確仍生存無訛。綜上,聲請人雖受宣告死亡之裁定確定,惟其目前既仍生存,依前揭法文及說明,本院前開死亡宣告之裁定即與事實不符。從而,聲請人請求撤銷該死亡宣告之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