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0號聲 請 人 黃銘煌律師即陳畯宏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陳畯宏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50,000元。
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陳畯宏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陳畯宏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8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畯宏之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已進行公示催告、訴訟和解及執行拍賣等遺產管理人職務。因職務尚未完結,惟近日收受執行處函文,要求聲請人陳報遺產管理之費用及報酬,以利進行被繼承人遺產強制執行之分配事宜,為此,聲請人爰就目前已進行之遺產管理事務,請求鈞院先予以核定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87號及110年度司家催字第48號民事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暨和解筆錄及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函文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畯宏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堪予認定,爰依法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為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製作遺產清冊等相關事務外,尚有進行支付命令之異議、訴訟上和解及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等事項,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在卷可稽。本院考量本件尚有多筆土地將來須續為管理處分,以目前情事評估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應屬適當;又聲請人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費用1,000元,有收據影本在卷為憑,足堪採信,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並由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