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45號聲 請 人 林易玫律師即林啟文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林啟文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20,000元。

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林啟文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為新臺幣74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林啟文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定為林啟文之遺產管理人在案,並已聲請公示催告,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被繼承人之不動產。本件遺產管理人事件,被繼承人除遭強制執行拍賣之不動產所得金額415,487元,復無其他財產,為此謹向鈞院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裁定,並提出相關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及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啟文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堪予認定,爰依法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為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等相關事務外,尚有進行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20,000元,應屬適當;又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程序所支出之郵資費用等共74元,亦屬合理必要支出,足堪採信,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並由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朱鴻明

裁判日期: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