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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68號聲 請 人 鄭閔元地政士即被繼承人黃玉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黃玉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25,00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黃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玉之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已執行遺產管理人登記、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250號之訴訟並經判決確定、代為受領補償費、申報並繳納土地增值稅、辦理共有物所有權分割登記及標示變更登記、繼承登記等事項。又因被繼承人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亦無從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為此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玉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繼字第23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故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依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為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及編製遺產清冊等例行性事項,另進行分割共有物訴訟,經判決確定後並為後續之土地變更登記、領取補償款等專業事務。故本院評估聲請人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自身執行前開職務之繁簡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考量後續尚須進行賸餘遺產歸屬國庫之移交,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25,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朱鴻明

裁判日期:202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