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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76號聲 請 人 唐權承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侯仁義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現於鈞院民事庭審理中,其中被告侯仁義已死亡,繼承人等皆拋棄繼承,有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庭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固有提出上開資料為證,惟尚有聲請事件之其他必要文件未提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侯仁義所留遺產之證明文件、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三、四順位)、第三、四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所欲選任遺產管理人人選等資料,迄今仍未補正;從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