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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7號聲 請 人 陳正宗即被繼承人劉榮宗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劉榮宗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20,000元。

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劉榮宗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為新臺幣9,528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劉榮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107年度司繼字第24號裁定為被繼承人劉榮宗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查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其管理報酬應由鈞院核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榮宗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規定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於法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為土地變賣、清償債務等事宜,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20,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又聲請人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費用合計新臺幣9,528元,有前揭收據等影本在卷為憑,足堪採信,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並由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朱鴻明

裁判日期:2024-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