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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85號聲 請 人 張育瑋律師即被繼承人劉木坤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劉木坤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30,000元。

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劉木坤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為新臺幣1,107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劉木坤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定為劉木坤之遺產管理人在案,已執行遺產管理事項,辦理公示催告,調查確認遺產及負債等。因被繼承人僅遺有價值低廉且多已成亂葬崗之土地及存款114元,均難以變價,本件遺產管理事件之聲請人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均表示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報酬,往後不再對遺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宜,耗費相當心力及時間、交通成本,為確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遺產管理費用之償還,待核定後自遺產扣除報酬及管理費用,將餘款繳交國庫,爰依法提出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劉木坤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訛,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執行之職務內容為辦理公示催告等例行性職務。本件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3萬元,應屬適當。又聲請人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費用1,107元,有相關收據影本在卷為憑,足堪採信,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並由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裁判日期:202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