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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6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306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代 理 人 盧致宏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林怡君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正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裁定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0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債權人已代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火災及地震保險費新臺幣1,794元,聲請增加請求金額,請求准予更正為程序費用及債權人代墊付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火災及地震險保費新臺幣1,794元由債務人負擔云云。惟查本件本院所發之支付命令依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狀內容所載,經書面審理而核發之,其內容並無錯誤。聲請人請求更正增加請求金額,顯已變更本院原據以准許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內容,致與本件支付命令之意旨不符,其請求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