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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70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014號債 權 人 蔡璟鴻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雅茹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雅茹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返還其借款新臺幣5,000元,固提出匯款紀錄影本、LINE對話截圖為釋明,惟未提出相關資料釋明本件借款約定清償期限,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尚難逕認借款之清償期已屆至。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曾催告請求還款之釋明資料,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首開說明,本院不得於其未盡釋明責任前,而遽准為支付命令之核發。是以,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