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20號聲 請 人即清算人 何明宗
簡俊生吳思慧蔡東榮張英洲林俊德何明哲王素貞郭素薇何經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協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清算期限應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起准予延展至民國113年12月16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協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據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協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第32條規定,本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捐贈予國立中正大學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協志工商校友會。因土地、建物過戶尚需時間辦理,原定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有窒礙難行之處,是以清算人尚未將清算職務執行完畢,謹依法具狀聲請展期等情。
三、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字第39號清算人就任事件卷宗,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清算財產並進行相關分派程序,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另依法應於清算人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人誤以本院准予備查函之發文日期為起算日,於法顯有誤會。查本件清算人就任日期為112年5月18日,現今已逾6個月之清算期限,方至113年6月17日方為本件展延之聲請,然聲請人現為展延之聲請仍不具溯及效力,自應以聲請日起准予展延清算期限6個月(即至113年12月16日止),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