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21號聲 請 人 蔡耀明即恒泰磚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恒泰磚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恒泰磚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恒泰磚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由於本公司土地眾多,於延長清算期間未能處理完畢,數度經貴院核准展延清算期間,時至今日土地仍未處理完畢,請求再度展延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本院審閱相關案卷,核其主張尚無不合,爰准許清算人之聲請;惟清算人亦應積極處分公司資產及後續分派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