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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司司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32號聲 請 人即清算人 林宏政即凱爵商務旅館有限公司清算人關 係 人 陳穩如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凱爵商務旅館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將凱爵商務旅館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陳穩如律師。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凱爵商務旅館有限公司原清算人林宏政辭任,無法完結清算事務,經股東會決議推派陳穩如律師為清算人辦理清算事務,爰聲請變更清算人等語,並提出原清算人辭任書、股東會議紀錄、清算人願任同意書等正本及身份證明文件、遺產管理人裁定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號、113年度司司字第5號清算人就任卷宗核實無訛。本院審酌陳穩如律師為凱爵商務旅館有限公司股東林全進之遺產管理人,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足堪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並經陳穩如律師同意擔任凱爵商務旅館有限公司清算人,有清算人願任同意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在卷可按。

因之,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裁判案由:變更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