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54號聲 請 人即清算人 劉浚宏即昆特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昆特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4年6月20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昆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公司因業務不振,日前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呈報清算人就任,茲因公司對外債務尚未處理完結,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查閱相關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債務讓與證明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公司名下不動產登記謄本等影本,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清算人亦應積極清理公司債務及後續分派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