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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司拍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 請 人 林佳瑾相 對 人 蔡雅鈴相 對 人 簡銘慶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蔡雅鈴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向第三人嘉義縣中埔鄉農會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年4月26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茲因相對人蔡雅鈴於100年5月9日向第三人嘉義縣中埔鄉農會借用3,000,000元,清償日期為120年5月9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嗣第三人嘉義縣中埔鄉農會將上開抵押權及抵押債權讓與簡銘慶,簡銘慶再將上開抵押權及抵押債權讓與聲請人,並於113年5月27日依法登記完畢。因債務人迄今尚積欠1,528,035元未清償,而如附表所示之建物所有權已於110年7月30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簡銘慶,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借據、同意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為證。另本院於113年8月23日通知相對人等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等均具狀表示無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90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水上鄉 外溪洲 溪洲 65-44 179.00 2分之1 所有權人:蔡雅鈴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90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第 四 層 積 備考 材料及 築材料 號 號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1135 嘉義縣○○鄉○○村○○路000巷0號 嘉義縣○○鄉○○○段○○○段00000地號 住房、神明廳;鋼筋混凝土造;四層 50.38 50.38 50.38 33.89 185.03 1分之1 所有權人:簡銘慶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4-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