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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司消債全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消債全字第1號聲 請 人 謝勝裕上列聲請人就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因保全處分之目的係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公平受償,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消債條例第 19 條立法說明參照),故保全處分具有從屬性,於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事件繫屬於法院前,債務人不得依上開規定聲請保全處分。(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9號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查本件債務人僅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尚未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是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於法不符,礙難准許,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裁判日期:202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