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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36號聲 請 人 蘇友宏

蘇友彥蘇友濱

蘇承璞蘇承道兼上列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友德相 對 人 祭祀公業蘇福記兼法定代理 蘇咏筌(蘇暉橋承受訴訟人)人相 對 人 蘇靈瑄(蘇暉橋承受訴訟人)

翁人仟(蘇暉橋承受訴訟人)

蘇一倫

蘇玲玉

蘇筱惠

蘇建彰蘇明堇蘇藏烈蘇藏熙蘇藏富蘇薪艷

趙麗華即蘇承義之繼承人

蘇崇豪即蘇承義之繼承人

蘇怡蒨即蘇承義之繼承人

蘇崇愷即蘇承義之繼承人

蘇崇賓即蘇承義之繼承人

蘇倩慧即蘇承義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主文及理由中關於「蘇承義」之記載,應更正為其繼承人「趙麗華、蘇崇豪、蘇怡蒨、蘇崇愷、蘇崇賓、蘇倩慧」。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相對人蘇承義於裁定前死亡(民國113年5月27日),故裁定中關於「蘇承義」之記載,應更正為其繼承人趙麗華、蘇崇豪、蘇怡蒨、蘇崇愷、蘇崇賓、蘇倩慧。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