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相 對 人 龍曜國際有限公司受選任清算人 林瑞成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龍曜國際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龍曜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龍曜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第113條、第79條至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滯欠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新臺幣(下同)478,600元。而相對人為一人有限公司,於113年1月23日遭經濟部以經授商字第1133191041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然相對人唯一股東沈柏余於112年1月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等人均已拋棄繼承或先於其死亡。因相對人之唯一股東死亡,無其他董事或股東會可擔任清算人,公司章程亦未規定清算人,且依貴院函覆查無受理相對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為利行政強制執行程序得以進行,經洽詢林瑞成律師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爰聲請選任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唯一股東兼董事沈柏余已於112年1月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已抛棄繼承或先於其死亡,相對人迄今仍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業據提出相對人之欠稅查詢情形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公司章程、經濟部函文、沈柏余繼承系統表、本院112年度繼字第900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之公告等影本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即無不合。又聲請人提出林瑞成願意擔任本件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有林瑞成律師之同意書在卷可按。本院審酌林瑞成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自足堪勝任及妥適處理公司清算事務,不致損害相對人公司之利益,均屬適當。爰依首揭規定,選派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