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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司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法定代理人 張世棟相 對 人 強駿汽車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強駿汽車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強駿汽車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強駿汽車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第113條、第79條至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滯欠民國111年進口稅款新臺幣(下同)802,243元。而相對人為一人有限公司,於113年6月20日遭經濟部以經授商字第1133192001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

然相對人唯一股東蘇宏達於112年4月2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等人均已拋棄繼承或先於其死亡。因相對人之唯一股東死亡,無其他董事或股東會可擔任清算人,公司章程亦未規定清算人,且依貴院函覆查無受理相對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為利111年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送達程序進行,經洽詢林瑞成律師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爰聲請選任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唯一股東兼董事蘇宏達已於112年4月2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已抛棄繼承或先於其死亡,相對人迄今仍欠繳進口稅款等情,業據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式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嘉義○○○○○○○○函暨戶籍資料、本院112年8月10日嘉院望民112倫207字第1129007334號函、113年7月11日嘉院弘民113憲209字第1139007271號函、欠稅報單清表等影本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即無不合。又聲請人提出林瑞成律師願意擔任本件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有林瑞成律師之願任同意書在卷可按。本院審酌林瑞成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自足堪勝任及妥適處理公司清算事務,不致損害相對人公司之利益,均屬適當。爰依首揭規定,選派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