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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勞簡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19號上 訴 人 羅嘉琪被上訴人 國立嘉義大學法定代理人 林翰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嘉義大學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6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薪資
裁判日期:2025-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