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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勞小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3年度勞小字第11號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林良一被 告 林莊偉即亮福水產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1,894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1,894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起即為許棨皓加保勞工保險等保險,迄至113年5月6日止皆尚有為許棨皓投保薪資所得,並有申報許棨皓112年度所得額為238,000元,應認許棨皓確有任職於被告乙情,有許棨皓勞保、就保、職保查詢資料及許棨皓112年度所得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見限閱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據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1,894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