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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勞小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小字第3號原 告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訴訟代理人 陳達瑋被 告 楊平川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平川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900元之薪資扣押款,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9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