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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勞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號原 告 蘇育進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沈士傑即六條通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包含已支出之醫療費及藥品費、工資補償與精神慰撫金合計共新台幣(下同)598,667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裁判日期:2024-01-09